省发改委: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

来源:中国甘肃网 | 2020-07-01 16:36:44 |

近日,省发改委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勇于担当,主动帮扶小微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通知》明确,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额拨款事业及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3个月房屋租金;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通知》提出,地方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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